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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子让岳母冒充去世的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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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去世后,两个儿子为了其留下的一套房屋而起纠纷,其中小儿子和儿媳串通好,竟让岳母冒充已经去世的母亲,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大儿子回来后发现母亲的房子已经易主了。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冒充已经死亡的公民签订合同,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,自始不发生效力。
刘老太早年丧夫,独自将两个儿子刘星、刘晨抚养成人。早年间一家三口住在刘老太承租的单位的503号公房内,大儿子刘星大学毕业后,到了外地工作,刘晨初中毕业后就到了北京的一家国营厂工作,同时照顾着母亲。1998年北京进行公房制度改革,刘老太单位根据政策精神,规定单位员工可以将承租的公房购买变为自己的私产。刘老太出资1.5万元将房子买了下来,其中刘星出资了1万元,房子登记在刘老太的名下。后来两个儿子也都组建了自己的家庭,刘老太本应到了享清福的时候,但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夺去了她的生命,两个儿子自然是伤心不已。丧事办完之后,大哥找到弟弟要求将房子产权进行分割,因买房时自己出资大部分购房款,故其要求房产份额的70%,刘晨不同意,兄弟俩大吵一架,房产分割这事也就耽搁了下来。刘晨的妻子王小丽撺掇丈夫私自将房子出卖,可房产证上毕竟还写着刘老太的名字,于是夫妻俩想出了一场石破天惊的计谋。因为王小丽的母亲王大丽跟刘老太长相酷似,于是夫妻俩找到刘晨的发小张大宝,双方协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卖给张大宝,同时利用当时各种信息登记还处于手写纸记的漏洞,瞒着房管部门刘老太已经去世的事实,让王大丽陪着张大宝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,房产证从刘老太的名下办到了张大宝名下。过了两年,刘星回到北京,没有通知刘晨就直接到了503号房,但没想到开门的却是张大宝。刘星得知事情原委后决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示:当事人订立合同,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出生起到死亡时为止,因此自然人死亡后自然不能成为民事主体,也不可能再签订合同。
《合同法》第九条:当事人订立合同,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。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。第五十二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上海房产律师表示: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王大丽冒充已经去世的刘老太签订的,隐瞒了事实,而刘老太本身已故,自然不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,合同根本不能成立。同时买方张大宝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房,不是善意的第三人,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,因此刘星可向法院起诉,要求确认刘老太与张大宝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,要回房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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