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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房产律师:父母助力付首付,房屋并非自己单独所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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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结婚对于父母来说无疑是人生的一件大事,有些父母会把自己的积蓄都拿出来给子女买房,那么这就会涉及到子女离婚时,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,上海房产律师指出,对于该类房屋的分割,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较为模糊,具体如何分割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,甚至会有冲突的观点。
小王是家中独子,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,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。首付款是小王父母转账到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,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,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,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,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。2016年,小两口因感情不和小刘起诉到法院与小王离婚,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小王同意离婚,但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,并登记在自己名下,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,认为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。法官说法: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7条规定的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,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,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”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,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。本案中,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,属于部分出资,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,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,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,因为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,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,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。
上海房产律师指出:法院的观点将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第七条规定中的“出资”限定为“全额出资”,而非只出首付,这从法理上看是正确的,夫妻一方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屋,在婚后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的,仍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七条规定: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示:从实际中看,因为房屋的价值过大,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并不现实,购房者往往会选择支付首付款后进行按揭贷款,那么如果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出资限定为“全额出资”,显得并不合理。像本案的情况,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小王的个人财产,但是用住房公积金偿还的贷款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由小王折价补偿给小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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