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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是永恒不变的,但是有些子女对于父母却不尽孝道,尤其是在这个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的社会。一对夫妻为了给儿子结婚买房以及今后自己的养老,便与儿子签下了一份附条件赠房协议,但是儿子近几年没有尽到协议中的赡养义务,夫妻俩无奈之下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。上海房地产律师表示以赡养为义务的赠与协议,可以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。
郝某夫妇有一个儿子郝晨(化名),夫妻俩从小对儿子疼爱有加。为了给儿子买房以及养老准备,2008年11月,郝某夫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,与儿子郝晨签订了附条件赠房协议,约定二人全额出资购买某小区房产一套赠与郝晨,同时约定了协议的撤销条件:郝晨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,并养老送终。其自取得赠与房产的房产证之日起,每月给付父母500元生活费。如果郝晨不尽赡养义务,郝某夫妇撤销本赠与协议,收回赠与房产。协议签订后,郝某夫妇全额支付购房款,郝晨于2011年5月取得房产证。之后的时间包括郝晨于2011年11月结婚之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,郝晨经常到父母处问候看望,但到2014年春节后,郝晨几乎不再来父母家,每月500元的生活费也不再按月给付,甚至父母几次生病给其打电话,他也未到病床前照顾,甚至连个问候电话也没有。郝某夫妇伤心透顶,认为儿子郝晨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,遂将其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,请求判决撤销与儿子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,并返还赠与儿子的房产归自己所有。
郝晨陈自己生活上工作上压力甚大,确实没有很好地照顾父母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协议签订后,二原告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,但被告自2015年至今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二原告并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的义务,故二原告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,被告返还赠与的房产,法院予以支持。法院遂于近日依法作出判决,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,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赠与的房产。
上海房地产律师提示: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,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,其中赠与合同也包括了附条件赠与,即赠与人以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,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,则可以撤销赠与。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条:赠与可以附义务。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第一百九十二条: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上海房地产律师表示:本案中附条件赠与协议要求儿子郝晨对郝某夫妇能够尽到赡养义务,但是郝晨自2015年至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,郝某夫妇可以撤销该赠与协议。另外,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源于血缘关系,不能简单地以金钱来认定。